在 20 世纪 40 至 50 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位关键人物是雨果·布莱克大法官(Justice Hugo Black)。根据马克斯·勒纳(Max Lerner)为他撰写的传记记载,布莱克在 21 岁之前就加入了共济会(Freemasons)。作为其政治生涯的下一步,他又加入了三K党(Ku Klux Klan)——尽管该组织的章程明确禁止犹太人、共济会成员和天主教徒加入。
布莱克在三K党的积极支持下参选参议员,并成功当选。随后,他在参议院支持罗斯福提出的“扩法院计划”(court-packing plan),而他本人也作为回报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
“扩法院计划”(Court-Packing Plan)是罗斯福在1937年提出的一项激进改革,旨在向最高法院增加更多大法官,以削弱法院对“新政”(New Deal)计划的反对。其背景是,罗斯福的极具社会主义特色的“新政”计划屡次被保守派主导的最高法院否决。他为了打破僵局,企图通过立法手段增加大法官人数,使总统得以任命支持其政策的法官,从而控制法院裁决方向。
布莱克作为参议员支持这一计划,其动机并非仅基于理念,而是为换取总统对其个人仕途的支持。这说明布莱克在关键的制度性转折点上,放弃了对法院独立性的捍卫,转而为个人利益服务于行政权的扩张。立法者一旦在制度关键节点上妥协独立性,权力制衡体系将遭受不可逆的侵蚀。
总统任命大法官本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但这套机制本应服务于确保司法独立,而非变成政治交易的回报机制。布莱克的上位路径使人们看到:司法机构本应超脱于党派斗争,但其人事任命却可能深受行政政治交易污染。尤其讽刺的是,布莱克后期在法院中主张保护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主义”立场,与他早年受三K党支持的背景形成强烈反差——这使人不得不质疑,他在不同阶段到底是在捍卫原则,还是顺应权势?
在布莱克宣誓就职后,华盛顿有人放出消息,称布莱克自 1927 年起就是三K党的活跃成员。尽管罗斯福周围的自由派与共产党人士对此群起抗议,要求他辞职,布莱克依然拒绝辞去大法官职务,而罗斯福也拒绝要求他辞职。最终,双方达成了一项妥协,而布莱克此后也被视为最高法院中最自由派的成员之一。
他在任期间积极对抗“休斯法院”(Hughes Court)中四位保守派大法官的投票影响,即被称为“四骑士”(Four Horsemen)的皮尔斯·巴特勒(Pierce Butler)、威利斯·范·德文特(Willis Van Devanter)、乔治·萨瑟兰(George Sutherland)和詹姆斯·麦克雷诺兹(James McReynolds)。他们是当时联邦最高法院中最为顽固保守派的四位大法官,他们通常联手投票,否决罗斯福“新政”中的干预主义立法。
在“四骑士”时期,尽管他们被批评为顽固保守,但其裁决逻辑仍立足于宪法条文与先例,如契约自由 (doctrine of economic liberty)。布莱克上任后,许多裁决开始强调“时代需要”、“社会正义”、“政府责任”等主观价值,法院从宪法解释者蜕变为政策价值的仲裁者。法律推理被政治口号所取代,司法开始丧失其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作为最高法院中“司法能动主义”的领袖人物,雨果·布莱克大法官(Justice Hugo Black)在起草反对学校祷告的判决时,采取了绝对主义立场。在 1962 年的一起祷告案件(Engel v. Vitale )中,布莱克声称: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和《权利法案》,对州政府的限制已被纳入联邦宪法体系。这一主张后来成为最高法院自由派阵营的重要论据,尽管其他一些最高法院判例对布莱克的说法提出了明确驳斥。
例如,在 1947 年的 Adamson v. California 一案中,大法官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就裁定:
“认为第十四修正案是将18世纪政治家所认为重要的所有联邦宪法修正案规则偷偷强加于各州的手段,这一观点,被那些亲历第十四修正案纳入宪法过程的法官所明确否定。”
Adamson v. California 案件背景
被告 Adamson 被加州州法院指控谋杀。在审判中,Adamson 选择不出庭作证,这是他根据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但当时加州法律允许陪审团将被告拒绝出庭作证视为“可能有罪”的间接证据。Adamson 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加州这种做法侵犯了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的权利,应受第十四修正案约束。
问题核心: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是否自动将联邦宪法的所有权利(如第五修正案)“整体应用”(total incorporation)于各州?
最高法院判决(1947)
最终以 5:4 的裁决,联邦最高法院支持加州,驳回 Adamson 的主张。多数意见由 李德大法官(Justice Stanley Reed)撰写,认为:
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并不自动吸收联邦宪法中所有条款对各州生效。
尤其是第五修正案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并不适用于州级司法程序。
重要意义:一次成功遏制联邦司法扩权的尝试
此案否定了所谓的 “total incorporation” doctrine(将《权利法案》全部套用于州法)。它维护了州权(States’ Rights),反对联邦司法将自身作为全国“道德仲裁官”的倾向。背后实际上是对 “联邦最高法院垄断正义定义权”的警惕。若在该案中“整体合并”理论被采纳,联邦法院日后可借第十四修正案随意干涉各州教育、司法、婚姻、文化传统乃至宗教政策。
本案中最著名的反对意见来自自由派大法官布莱克。他主张应全面采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于各州,并写下著名反对意见(dissent):
“我无法相信,我们的联邦宪法会赋予人权的保障,却允许州政府予以忽视。”
这段 dissent 在未来几十年成为自由派法官推动“选择性合并”运动(selective incorporation)的先声。最终,在 1960–70 年代,布莱克的立场逐步成为联邦法院主流,导致法院权力全面上升、全面干涉各州政策。
这个案件的深远意义在于捍卫了美国宪法原初的“联邦制结构”。美国原设计下,联邦政府仅有有限授权权力,各州才是“人民权利的主要庇护者”。若让联邦法院“引用第十四修正案扩展所有联邦权利至州法”,就等于通过司法手段废除州权,建立事实上的“统一国家体制”。
本案还限制司法解释的“立法化”。一旦联邦法院可任意解释“正当程序”作为引入各种“新权利”的通道,就可能出现:
“隐私权” → 增设堕胎权、同性婚姻;
“人格尊严” → 限制宗教教育、取缔道德法律;
“程序公正” → 强迫各州修改审判制度。
Adamson 案一度阻止了这一进程,为宪法的分权结构与公共道德自主性赢得了宝贵时间。但它的“胜利”并未持久:1960年代的沃伦法院(Warren Court)逐步采用 selective incorporation(选择性合并),将《权利法案》一项一项地通过第十四修正案强加于各州。最终,几乎所有《权利法案》核心条款都被“合并”至州法,联邦法院成为全国最高“道德裁判者”与政策推行者。
在著名的Engel v. Vitale 一案中,来自纽约新海德公园学区第 8 区的原告,犹太裔家长斯蒂文·恩格尔(Steven Engel)等人,对州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一段非宗派祷文提出异议。这段祷文摘录自该州宪法,共二十二个字:
“全能的上帝,我们承认对祢的依赖,恳请祢保佑我们、我们的父母、教师和祖国。”
这段看似无害的祷文原本每天在学校日常升旗仪式与宣誓前朗诵,但并无强制学生参与。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本身每天开庭也会以“愿上帝保佑美利坚合众国与本院”作为开场祷词,而美国国会两院的会议亦有开场祷告。
最高法院最终以 6 票对 1 票 裁定: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祷告——即便其内容“非宗派”、并非强制——都违反了第一修正案的政教分离原则。撰写多数意见的是首席大法官 厄尔·沃伦(Earl Warren) 领导下的自由派法院。布莱克在自己的意见中宣称,这一学校祷告构成“建立国家宗教”,因此违反了宪法中的“建国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即:
“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涉及建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信仰的法律。”
他在判词中强调:
“在任何政府机构中,即使是最小程度地介入祷告行为,都可能导致政教混合,这是第一修正案明确要防止的。”
布莱克的解释实际上将该条款从“禁止国家强制建立宗教”扭曲为“禁止一切公共场合的宗教表达”,等同于以“政教分离”为由限制了“宗教自由的实践”。此案是将无神论作为“官方宗教”强加于公立教育,剥夺了多数人表达信仰的自由。许多家庭因此选择“家庭学校”或“基督教私立学校”,以逃避世俗化的教育体制。
之后,类似祷告问题不断出现在最高法院面前。在 1984 年,法院作出著名的“驯鹿规则”判决(Reindeer Rule):允许公共场所陈列耶稣诞生场景或犹太烛台(Menorah),但必须同时摆放驯鹿、圣诞老人或精灵等“世俗符号”作为陪衬,才能“合宪”。
该裁决被评论界痛批为“拗口而牵强的推理”,甚至认为它根本不是法律推理,而是对宗教表达自由进行打压、并最终图谋消灭美国公共生活中宗教信仰的蓄意行动。
来源案件:Lynch v. Donnelly(1984)
背景:罗德岛市政府在圣诞期间在市中心公园布置了包括耶稣诞生场景(纳撒勒马槽)、圣诞树、雪人、驯鹿、圣诞老人等一整套布景。这是否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建立宗教条款”(Establishment Clause)?
判决:最高法院以 5:4 判定——可以摆放耶稣诞生场景,只要搭配足够多的“世俗装饰”作为陪衬,使其整体上“具有世俗目的”。
这就是所谓的“Reindeer Rule(驯鹿规则)”:宗教象征只要“包裹”在足够浓重的“非宗教符号”中,就不算违反政教分离原则。
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逻辑?
表面上看,这是法院在寻找政教之间的折中与平衡。但本质上,它暴露了三层深意:
宗教表达必须“隐身”在世俗外衣之下,才被允许存在
耶稣诞生场景本是信仰的象征,却被要求必须“搭配驯鹿、精灵、圣诞老人”这类商业化、娱乐化的符号,才不算违宪。这等于法院在说:“宗教可以存在,但你必须伪装成节日商品。”
法律判断标准从“权利是否被侵犯”变成“公众是否会误会”
判决采用了所谓“合理观察者标准”(reasonable observer):如果一个“理性旁观者”看到这个陈列,会不会认为政府“在推崇宗教”?这个标准本身是主观和滑动的,极易受媒体、舆论、政治气候影响,背离了应有的权利本位逻辑。
政教分离被滥用为去宗教化的“文化清洗”工具
法院逐步形成一种潜规则:宗教只能在私人领域或伪装状态下表达,而不能在公共空间中堂堂正正存在。这与第一修正案最初保障的“自由地实践信仰”原则正好背道而驰。
评论界为何批评这项裁决?
“拗口而牵强的推理”
法院声称“陈列整体具有世俗目的”,实际上是用词语游戏掩盖法律虚伪。它不是在解释宪法,而是在回避冲突、构建折中、制造模糊空间。
这不是法律推理,而是文化工程
批评者指出,最高法院此案的出发点不是基于“是否侵害宗教自由”,而是如何最小化宗教在公共领域的存在感。它表现出的是一种潜在的意识形态立场:政府并非中立旁观者,而是有意引导社会朝“无神状态”演化。
这是“去神化”的开始
当圣诞节的宗教内涵必须被驯鹿、圣诞老人稀释才能合法存在时,实际上反映的是:公共生活中信仰的空间被逐渐消解。换句话说,这不是“平等保护各宗教”,而是对所有宗教的文化边缘化与制度排除。
这种趋势最终造成美国社会几种结构性后果:
宗教信仰从公共生活中退场,失去凝聚伦理与公共责任感的基础;
法院成为文化工程的主导者,不再只裁决权利,而主动塑造意识形态;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文化联结断裂,公共节日、象征、仪式日益空洞化、消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