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利(Shelley)诉克雷默(Kraemer)案
最高法院一连串带有社会主义激进色彩的判决,彻底改变了全体美国人的生活质量。其中《Shelley 诉 Kraemer 案》(433 USI 1984,1948 年)所宣布的“限制性房地产契约无效”,从而将美国的首都——原本一个白人中产阶级住宅区——变成了一个犯罪猖獗的城市,一度被称为“犯罪之都”。
市长巴里(Marion Barry)因与众所周知的毒贩交往密切而饱受批评,其中一些人已被逮捕。巴里曾主导一个名为“Pride”的黑人组织,该组织在华盛顿第七街向犹太商人收取费用,以换取其商铺不会遭到破坏或纵火的“保证”。数百万美元流入了“Pride”的账户,最终市长巴里让其妻子“背锅”,为其中“神秘消失”的 $67.5 万美元承担责任。
如果说一支入侵军队(如 1812 年英军)试图摧毁美国首都,必将遭到武装抵抗;但当最高法院的裁决引发“白人外迁”浪潮,实质上将城市“拱手交给黑人”时,却没有听到一丝抗议。
案件发生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非裔美国人谢利(Shelley)一家 购入一栋房产,但这片社区中存在所谓的“限制性契约(restrictive covenant)”,明确禁止房屋卖给黑人(或有时是犹太人、亚洲人等)。邻居克雷默(Kraemer)等人起诉谢利一家,要求法院执行契约、阻止他们迁入。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支持了克雷默。案件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6:0一致裁定,法院不得执行基于种族的限制性契约,因为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虽然私人之间可以签订任何合同,但一旦国家(例如法院)介入执行这种种族隔离的契约,就构成了国家行为(state action),必须受到宪法约束。
实际上,《Shelley诉Kraemer案》并不像外界广泛但错误地认为的那样,并未禁止房产契约中的种族条款。但它确实处理了契约中常见的歧视性语言,例如在《Ringgold 诉Denhardt 案》中引用的:
“该地块上的房屋仅可作为住宅使用,且不得转让、出售、出租或转租给黑人或具有非洲或蒙古血统之人。”
许多类似的种族限制契约也排斥犹太人或其他群体,以维持特定社区的种族构成。而房地产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这些限制。一旦这些限制被废除,房地产的价值往往随之暴跌。
最高法院并未真正正面处理这些契约的合法性问题,而是选择了回避。因为若直接宣布此类契约非法,将可能违反宪法中禁止政府干预契约义务的条款。于是,大法官们采取了一个“侧翼迂回战术”来实现其目标:他们没有勇气真正废除这些契约条款,却裁定法院今后将不再为此类契约提供司法执行支持。也就是说,在所谓的“法治”掩护下,法院实际上回避了明确立场的责任,通过一种“技术性手段”达成政治目的——那就是,虽然契约本身仍然存在,但法院将不再予以执行。
在《哈佛法律评论》(Harvard Law Review)1987 年第 817 页的一次著名访谈中,菲利普·埃尔曼(Philip Elman)披露,美国司法部曾在Shelley诉Kraemer案中积极干预,为原告提交了一份多达 150 页的“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curiae),该意见书后来被单独出版成书。
埃尔曼表示:“我在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美国犹太人大会(American Jewish Congress)、美国犹太人委员会(American Jewish Committee)以及其他组织中都有朋友。”埃尔曼作为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的“终身书记员”与最亲密顾问,在Shelley案中代表原告撰写“法庭之友”意见,而与此同时,他的上司弗兰克福特正在参与审理此案,并准备撰写所谓“公正”的意见书。
埃尔曼称,时任美国副检察长菲利普·珀尔曼(Philip Perlman)请求他代拟这份意见书。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当,因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书记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案件一方的辩护或攻击。
最终,该意见书以五位犹太裔律师的名字署名。珀尔曼对此表示不安,曾对埃尔曼质问道:“你就不能找几个非犹太人来参与这件事吗?”由此可见,那些在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运作投诉的同一批组织,也正是Shelley诉Kraemer案背后的策划者,而此案导致了国家首都的衰败。
这些组织的介入是非法的、具有阴谋性质的,并构成了对司法程序的妨碍。
最高法院宣布裁决后不久,房产投机者便开始实施著名的“拆街法(block-busting)”手段:每条街区引入一个黑人家庭,以此引发白人恐慌性出售房产。一旦看到黑人家庭迁入,白人屋主往往会立刻抛售房屋,售价甚至低至其原始投资的十分之一。
正是在这种操作下,一夜之间有人大发横财,而华盛顿也迅速变成了一座“黑人城市”。一度充斥着犯罪与贫困的地方。
报纸上出现了诸如“恐惧成了千亿美元产业”这样的标题,锁具、防盗系统、安全计划,甚至是枪支的销量——是的,枪支——都飞速上升。许多女性发现,如果她们选择居住在哥伦比亚特区,就必须熟练掌握手枪的使用;而这正是参议员特德·肯尼迪和其他“善心人士”想要禁止所有非罪犯美国人拥有的武器。
随着哥伦比亚特区出租车司机被抢与被杀的案件激增,许多司机开始拒绝搭载黑人乘客,或者拒绝前往犯罪高发区。有一群年轻的黑人律师最近起诉了几家出租车公司,因为他们多次在街上拦车时被忽视。市长马里昂·巴里(Marion Barry)早前已经强行推动市议会通过了一项法规:出租车司机若拒载将被自动罚款 100 美元。
《华盛顿邮报》在报道这场由“雅痞律师”发起的诉讼时指出,哥伦比亚特区 97% 的出租车司机都是黑人。也就是说,黑人律师正在起诉他们的同族司机!该报还采访了一位名叫阿尔伯特·K·阿切庞(Albert K. Acheampong)的出租车司机,他表示:“我确实歧视,我会付那 100 美元的罚款,但我不会拿自己的命冒险。”
市长巴里等黑人领袖的这种态度再典型不过了——他们自己被武装保镖与专职司机包围,却要罚款那些因害怕被谋杀而拒载的黑人司机 100 美元。而媒体惯常称呼的“世界犯罪之都”,正是这一政策的背景。在西部城市,假枪战是为了吸引游客;但在华盛顿国会山发生的枪战却是真枪实弹的战斗。尽管如此,巴里市长却在《新闻周刊》上的发言竟称:
“如果你不把杀人案算进去,哥伦比亚特区的犯罪率其实低于其他主要美国城市。”
从更深层角度来分析,这个案子的判决实际上终结了美国人作为有感情的人类“不喜欢某些人”的权利。奥地利学派强调“自愿交换”与“私人财产权”作为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不是人人平等地强制接纳彼此,而是人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偏好决定与谁打交道。”
Shelley案从司法角度看是反对种族隔离,但从社会伦理层面来看,它开启了一个危险先例:
国家可以否定你的偏好,并强制你接纳你“不喜欢”的人。
反歧视法从“保护弱者”逐渐转变为强制主流社会宽容异己的工具,甚至成为“思想整风”的温和外壳。这就是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所描述的路径:
“当国家开始告诉你‘你必须喜欢谁’,那离专制只差一步。”——自由社会的核心,不是要求每个人都喜欢彼此,而是允许他们不喜欢彼此,但仍能和平共处。
在宾夕法尼亚州诉费城城市信托董事会案(Com. of Pa. v. Board of Directors of City Trusts of Philadelphia)中,最高法院在 1957 年(353 US 230)裁定,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爱国者斯蒂芬·吉拉德(Stephen Girard)在 1831 年去世时留下巨额财产建立“专为白人贫苦孤儿男童设立的学校”的行为是不当的。这些资金曾于 1848 年用于创建吉拉德学院(Girard College)。但最高法院认为,这笔钱如今已不得再用于吉拉德当初设定的用途。
尽管过去有大量案例维护遗嘱设定的用途和条款,但最高法院裁定:从当前社会学需求的角度来看,吉拉德的遗愿具有歧视性;因此,他的财产不再能仅用于白人男童的教育用途。也就是说,你就算立了遗嘱如何使用自己的遗产,一个所谓民主国家的司法机构也可以废除你的遗嘱!
还有一位农民因在超出农业部配额限制的情况下种植谷物并将其用于自家牲畜喂养而遭到起诉。
Wickard v. Filburn, 317 U.S. 111 (1942) 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具争议、同时对“联邦权力扩张”影响最深远的案例之一。这个案件的本质在于:一个农民在自己家种点小麦都能被联邦政府管控。它成为美国联邦政府如何通过“州际商务条款(Commerce Clause)”一步步扩张权力、干预私人生活与经济自由的典型案例,也被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们视为自由市场被国家侵蚀的转折点。
罗斯科·费尔本(Roscoe Filburn),一位俄亥俄州的农民,在自己农场里种植小麦。他种小麦并不用于出售,而是用于自家牲畜饲料、自家食用或播种。当时适用于他的法律是《农业调整法(Agricultural Adjustment Act)》,该法规定农民每年只能种植限量的小麦配额,超出部分违法。费尔本种多了 12 英亩的小麦,虽未销售,仍被处罚。联邦政府认为,即使费尔本没将小麦卖出去,他种植额外的小麦也减少了他购买市场小麦的行为,间接影响了州际商品价格与供应。因此,这种私人行为也落在了联邦政府的监管权限内。
一家地方法院曾裁定: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应明确区分为原始授予与经修正案授予。国会最初并无权征收所得税,也无权禁止制造与贩卖酒类;而宪法修正案中也从未赋予国会管控农业的权力。
但最高法院于 1949 年 2 月 24 日以合议判决(Per Curiam)方式推翻了原判,裁定:“原判决撤销。”
判决核心逻辑:
“即使一项活动本身是地方性的、非商业性的,只要它在总体上对州际商业有‘累计性影响’(aggregate effect),就可以落入国会根据《宪法商务条款》监管的范围。”
换句话说:
你在自家后院种几株小麦不卖人,只要大家都这么干就会影响市场价格,联邦政府就可以管你;
这是“累积影响理论(aggregate impact theory)”的经典首次应用。
联邦政府通过本案获得了几乎无限的权力;州权、个人经济自由和财产权遭到极大侵蚀;“州际商务条款”成了政府干预的“万用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