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Judge”(法官)一词的词源可追溯至“juden”,在西班牙语中则为“juez”。在美国,法官首先将自己视为现行法律体系的守护者。在精心塑造自己公正无私的公众形象的同时,他却能巧妙地让某些有意探询的人明白,这种公正性可能受到某些考量的影响。因此,当公民作为诉讼当事人进入美国法庭时,必须抛弃那个被刻意塑造的“司法公正”神话。
如果你是一名农民、小企业主,或任何行业的普通雇员,那么在法官眼中,你已经被排除在“主流”之外,被打入“平民的幻想国度”。法官绝不会让任何人走出他的法庭而不深信他属于精英阶层。
1989 年,在一场旨在提高法官薪资的全国性运动中,人们发现,法官的年薪在 89,500 至 115,000 美元之间,而他们的额外收入平均在 16,624 至 39,500 美元之间。据美联社的一项调查显示,1987 年,联邦法官的年收入中位数在 108,000 至 130,300 美元之间。
为争取加薪,美国第十巡回法院的罗伯特·麦克威廉斯(Robert McWilliams)曾主张:“法官的薪资不应与普通纳税人的收入挂钩,而应与执业律师的平均收入保持一致。”
然而,美联社的调查数据显示,如果把美国 707,000 名律师和法官加起来,他们的年收入中位数仅为 45,069 美元。显然,麦克威廉斯并未意识到,法官的收入中位数早已是普通律师的两倍以上。
法官对更高薪资的持续要求,正是其精英主义驱使的表现。
他们曾就读于大学,家境富裕,使其能够继续攻读法学院并成为专业人士;而后,他又因得到更有权势的精英们的青睐,最终步入法官之列,这些精英认定,他能够在法庭上维护他们的利益。法官居住在高收入阶层的郊区,拥有一处价值不菲的住宅,周围尽是其他社会精英。他加入了严格限制会员资格的乡村俱乐部,同时还秘密地参与一个或多个宗教、兄弟会及政治组织,以维系其精英圈层的稳固。
二、法官的腐败影响因素
在这些团体之中,共济会兄弟组织尤为突出。大多数共济会员终其一生都不会超越蓝色会所(Blue Lodge)的前三个等级。他们从未被告知,在更高等级中,成员若向蓝色会所的普通会员泄露任何内部运作的秘密,将面临死亡的惩罚。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蓝色会所的成员无法从其会员身份中获益。
相反,他们在银行、法庭以及商业领域中都会持续获得优待。
法庭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共济会的延伸。大多数律师和法官都是该会所的成员。当共济会的兄弟成员走进法庭时,他们会优先享受特殊待遇,而这一体系在司法系统中已根深蒂固。
在美国的大城市中,大多数法官也是犹太复国主义的合作者。即便他们并非活跃的犹太复国主义者,也已被某个犹太复国主义组织审查并认定合格。法官几乎总是主要政党的忠实成员,几乎不可能隶属于任何“独立”政治运动。他通常隶属于某个传统教会,若为新教徒,则多为圣公会成员。在美国,超过一半的法官信奉罗马天主教。
他甚至可能与某些“极端”组织有关联。
历史上,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雨果·布莱克(Hugo Black)长期以来一直是三K党(Ku Klux Klan)的正式成员。1937 年,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总统任命他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后,他才承认自己是三K党成员。
然而,这一信息最初是由一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者泄露的,当时斯大林主义派系正处于接管美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的巅峰时期。真是狗咬狗、一嘴毛。对这些激进意识形态者而言,三K党成员资格是不可容忍的,类似于与纳粹的关联。
布莱克在舆论压力下谦卑地承诺再也不会参加三K党的会议,随后在最高法院任职多年。华盛顿的政治现实主义者们深知,布莱克的政治生涯正是建立在他在阿拉巴马州的三K党成员身份之上。如果没有三K党的支持,他根本不可能当选参议员。
然而,一旦进入华盛顿政坛,他便成为罗斯福激进社会主义政策的忠实支持者,并因此获得最高法院的任命。由于三K党背景一直笼罩在他头上,布莱克在最高法院期间成为违宪行为的坚定支持者,积极在最高法层面推动罗斯福一系列社会主义政策(政府干预经济、扩大联邦权力等)。
布莱克事件揭示了法官依赖强大政治支持的必要性。相反,法官本身几乎不需要了解法律问题或实际的法律实务。他在任职期间的首要任务是对当下政党路线表现出毫不动摇的忠诚。
而那些在某个阶段开始认为自己掌握权力,并将个人观点凌驾于当前政党路线(该路线本质上是根据现实政治需求不断变化的)之上的法官,往往最终成为新闻报道的焦点。他们会因重罪或渎职被弹劾、剥夺职务,甚至锒铛入狱。
不过,这种情况极为罕见,因为在任法官绝不会被允许忘记他真正的效忠对象。
在庭审中,法官对站在他面前的诉讼当事人,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握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他对出庭律师同样具有绝对控制力,并确保无人能够忽视他的权威。
从本质上来说,法官并不真正是由城市、州或联邦政府雇佣的公务员,尽管他的薪资由这些机构支付。他实际上是幕后掌控美国各个领域的秘密势力的工具。然而,奴性的媒体早已将“阴谋论”塑造成了一个被嘲笑的概念,暗示任何相信社会存在阴谋者的人都是精神错乱的,甚至应该被隔离,以维护社会安全。
我们时常听闻,某些曾宣称掌握“阴谋”内部运作秘密的人,很快就被送进精神病院,在那里持续接受精神控制药物的治疗,不久便开始相信自己确实错了。这些“煽动者”最终被折磨成一个口齿不清的病人,每当他稍有恢复神志的迹象,就会被立刻加大剂量,注射更强效的镇静剂。这种事情今天还在发生着。
司法公正,任何执业律师都可以对它嗤之以鼻。在美国的大城市里,律师们“挑选法官”的做法早已成为日常现象。他们会不择手段地运用各种策略,尤其是通过与法院书记员精心维系的私人关系,将案件从一名对被告不友好、对某类犯罪态度强硬,或对该律师本人存有偏见的法官手中转移出去。
在法律界,人们普遍知道,那些在法庭上任职多年的法官几乎都对无律师出庭并要求自我辩护的被告持敌对态度。
华盛顿的自由派(liberal)势力一直试图用黑人和女性取代退休的法官,这一进程在总统吉米·卡特(Jimmy Carter)执政期间加速推进。卡特政府共更换了约三百名联邦司法人员,其中一些后来被起诉,另一些则选择辞职。
早在 1717 年,本杰明·霍德利主教(Bishop Benjamin Hoadley)曾对英国国王直言:
“凡是拥有对成文法律作出绝对解释权的人,实际上才是真正的立法者,而不是那些起草法律的人。”
因此,现代社会中的法官,而非立法者,才是法律的真正塑造者。他们已不再是公正的法律裁判者,而是法律的实际创造者。如今,法官们动辄施加极端严厉的刑罚,几乎不受任何约束。这种状况起码在上世纪 80 年代就很严重了。
《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1989 年 4 月 28 日报道,联邦法官理查德·欧文(Richard Owen)曾对某些被告判处100年刑期,在一起税务欺诈案件中,他甚至开出了15年监禁的重判——这一量刑至少是大多数律师认为适当刑罚的五倍以上。
1980 年 6 月 5 日,一名联邦法官裁定俄亥俄州帕尔马市(Parma, Ohio)每年必须提供300 套低收入住房。此举被形容为“联邦政府对一个城市的首次接管”。
此外,华盛顿特区上诉法院(D.C. Court of Appeals)在 1989 年 5 月 10 日裁定,哥伦比亚特区高等法院法官蒂姆·C·墨菲(Tim C. Murphy)在审理一起由联邦检察官提起的袭击案件时,理应主动回避,因为当时他正在申请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的职位。这一行为被裁定为明确违反司法伦理。然而,墨菲法官却为自己辩护称:
“我多年来一直教授司法伦理。”
三、司法的平等性?——衡平法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法官的权力愈发膨胀,而这一趋势与宪法所保障的个人权利的衰退呈反比,并伴随着衡平法(Equity Law)的崛起。
衡平法起源于拉丁语“Aequitas”,意为司法的平等性。英国法律学者亨利·缅因爵士(Sir Henry Maine)在其著作《古代法律》(Ancient Law)中对衡平法作出如下定义:
“衡平法是指存在于原有的普通法或民法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基于独立的原则,并依托这些原则所固有的更高神圣性,偶尔凌驾于民法之上。这些原则源自执政官(praetor)的法令。”
这里提到的“执政官法令”,指的是罗马执政官(Praetor)每年颁布的行政法律公告,并且每年都会有所增补。相当于英国法律中的大法官(Lord High Chancellor)角色。事实上,在爱德华三世(Edward III)统治时期,衡平法管辖权已在英格兰确立。
衡平法的适用范围可归纳为三类:
专属管辖权(Exclusive Jurisdiction)——衡平法赋予了一些普通法未承认的权利,例如信托(Trusts)。
并行管辖权(Concurrent Jurisdiction)——当普通法承认某项权利,但未能提供充分救济时,衡平法可介入补充。
辅助管辖权(Auxiliary Jurisdiction)——当普通法院的程序无法获得新证据时,衡平法可以提供支持。
然而,缅因批评了这种“双重司法体系”的弊端。在实践中,当对手律师意识到他们无法在普通法院摧毁你时,他们便试图将案件转移至衡平法或衡平法院(Chancery Courts)。这一举动相当令人困惑,但其目的是非常明确的。
一旦转入衡平法院,宪法的约束就会失灵。
这一双重司法体系的存在,实际上成为了法官和律师对付公众的秘密武器。当公民以为自己终于能够在法院获得正义时,他们却可以随时操纵案件管辖权,让司法天平再次向他们倾斜,从而掌握最终的决定性策略。
司法体系的滥用充满了讽刺意味,尤其是当我们了解到正义天平的传统象征意义时,更觉荒谬。正义的天平本应象征万物和谐,通过衡量对立双方的立场,以达到平衡与公正。
在占星学中,天秤座(Libra)是黄道十二宫的第七宫,受金星(Venus)主宰,其代表宝石是祖母绿(emerald)。祖母绿象征着神圣的色彩融合——天空的蓝色与太阳的金色交汇,形成和谐之美。在塔罗牌(Tarot)中,正义牌(Justice)由一位端坐、戴冠的君主象征,他代表着公正的帝王——所罗门王(King Solomon)。天秤作为正义的象征,其本意在于昭示万物皆应平衡,人性亦应和谐共存。
然而,现实中,这一理想已经从美国消失了。
司法体系中的天平,并未真正衡量双方提供的证据,直至一方证据占据明显优势,而是被对抗式司法体系(adversary system)操控,使得天平向特定一方倾斜,以此为判决该方胜诉提供正当性。因此,司法的“平衡”理念已被彻底摒弃。
这一堕落不仅归因于对抗式司法体系,还源于天平的象征意义已被彻底扭曲。如今,司法的天平不再代表和谐与公正,而是沦为商业的天平——一个用于称量商品、决定其市场价格的工具。
衡平法(Equity Law)的兴起进一步推动了这一趋势。它首先让海事法院(Admiralty Courts),随后又让商法(Law Merchant)取代了普通法(Common Law),在美国甚至取代了宪法法律(Constitutional Law)。
在商法体系下,法律的核心不再是维护公正,而只是处理经济纠纷。因此,司法的天平已沦为商人的天平,甚至是投机者与掮客的工具。
随着这一趋势的发展,法官职位本身也变成了一种可交易的商品,被公开拍卖给出价最高者。正如司法的天平如今被用来衡量诉讼双方的权力、影响力和财力,法官的法袍也已沦为一种可以买卖的资产。在美国偏远地区,法官职位仍可能作为一种权力分配的筹码,由掌控政治大权者进行分配。然而,在大城市,司法职位已经完全变成了明码标价的商品,唯一的衡量标准就是价格。
1980 年代这一现象就被揭露出来。《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1988 年 10 月 2 日刊登了一篇长篇访谈,采访对象是马修·特洛伊(Matthew Troy)。特洛伊曾是纽约市政坛的重要人物,担任过纽约市议员,也是皇后区民主党领袖。然而,他在1980年因伪造税务申报文件而认罪,并短暂入狱。如今,他在各大学讲授美国司法与政治体系的现实。
特洛伊坦言,公众普遍认为政客腐败,而通常他们的看法是对的。他透露,自己曾用州议会的选票交换法官职位,并曾多次接待手提箱装满现金的访客。他甚至表示,自己经常拒绝记者和开发商的贿赂,并举例称,一名记者曾提议以每周500美元的价格,在报纸上为他撰写正面新闻报道。
然而,特洛伊最惊人的爆料,是关于购买法官职位的市场价格。他说:
“在纽约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New York)谋取一个法官职位的标准价格是75,000 美元,而下级法院的职位则为 15,000 美元。这在我们圈子里是公开的秘密。”
“……有一天,一个人来找我,他把一个公文包放在我的桌子上,里面装满了现金,绝对满满一箱。他对我说:‘我想当法官。’ 我问他:‘你是律师吗?’”
法律体系与共济会
尽管金钱仍然是主导因素,但美国法律体系现今的核心原则始终是其对共济会组织(Masonic Order)的效忠。在许多地区,地方法庭实际上就是共济会分会的一部分。由于共济会严格的保密制度,我们无法获得确切数据来统计美国有多少律师和法官是共济会成员。然而,根据1989年的数据,美国70 万名律师和法官中,合理估计至少50 万人属于共济会,甚至可能高达90%。
在英国,相关数据曾出现在斯蒂芬·奈特(Stephen Knight)的畅销书《兄弟会》(The Brotherhood)中,他详细披露了英国共济会在法律体系中的渗透情况。然而,这本书出版后不久,奈特突然去世。人们始终无法获得关于他死亡的任何细节。奈特在书中指出:
“英国律师协会(Law Society,相当于美国的律师公会)是全世界最受共济会控制的机构之一,其成员 90% 都是共济会员。”
他强调,这一情况导致了严重的不公正,因为律师协会掌控着谁能获得法律援助,谁将被拒绝。在现实中,如果一个非共济会员对共济会员提起诉讼,他几乎不可能获得法律援助。
奈特还披露,英国法官中有 50% 到 70% 都是共济会员。这一比例在美国很可能也是类似的。律师们很快意识到,如果他们想要在法律界立足,想要获得客户、赢得案件,他们必须加入共济会,因为他们的客户来源大多来自这一组织的推荐。
奈特还引用了 1799 年《非法社团法》(Unlawful Societies Act of 1799),该法规定:秘密社团只有在向地方治安官提交成员名单后,才被允许召开会议。然而,他指出,尽管该法律存在近两个世纪,共济会从未遵守过这一规定。
显然,奈特在研究时忽略了该法案文本的一个关键细节:
——共济会实际上被明确豁免,因为英国王室一直以来都是英国共济会的官方赞助者。
1717 年,共济会正式被引入英格兰,这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多年策划的阴谋,其最终目的是将汉诺威家族(House of Hanover)推上英国王位。自那时起,英国王室始终与共济会密不可分。
许多陷入司法迷宫的美国公民,往往对法官做出的离奇判决感到震惊。然而,几乎每一个诡异的案件结果,都可以用无处不在的共济会影响力来解释。因此,普通公民根本无从得知,自己实际上已被一种伪装成法律的专制体制所操控。
如果法官已发誓,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支持共济会兄弟,否则将面临死亡惩罚,那么真正的司法公正如何可能存在?
《共济会手册》(Masonic Handbook)中这样写道:
“当你看到任何共济会员做出我们的手势,尤其是‘大呼救援手势’(Grand Hailing Sign of Distress)时,你必须毫无例外地服从,即便这将威胁到你的生命。如果你是陪审团成员,而被告是一名共济会员,并且做出了‘大呼救援手势’,你必须服从。即使这意味着你需要与陪审团其他成员产生分歧,你也必须确保他不会被判有罪,否则,这将使我们的兄弟会蒙羞。”
手册还进一步规定:
“你必须掩盖所有共济兄弟的罪行……除了谋杀和叛国罪,而即便是这两者,你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掩盖。如果你被传唤为共济兄弟的证人,你必须竭尽全力保护他。要回避问题,不要讲出真相,必须保守他的秘密,刻意‘遗忘’关键证据。这样做确实可能构成伪证罪(perjury),但你是在履行共济会员的‘誓约’(Obligations)。”
值得注意的是,在共济会的代码体系中,“誓约(Obligations)”是一个极为关键的术语。在一般道德讨论中,大多数人会使用“责任(Duty)”一词,就像美国国父们所提倡的那样。然而,在共济会内部,会员一定会使用“誓约”这个词,这是一种暗号,用于向在场的其他共济会员传递信号,提醒他们必须无条件服从兄弟会的命令。
这种誓约的真正含义包括:
在法庭上作伪证,以保护共济会兄弟,即使证据确凿。
作为陪审员,无论证据如何,必须判共济兄弟无罪。
作为法官,必须站在共济会员一方,不论法律如何规定。
作为法院书记员或其他司法官员,必须篡改、盗窃或销毁任何可能对共济会兄弟不利的官方公共记录或文件。
有很多勇敢的人曾多次向美国联邦检察官(U.S. Attorneys)提交书面投诉,揭露共济会法官和律师的敲诈、盗窃及勒索行为。然而,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对所有这些有据可查的指控的回应却始终如出一辙:
“你应该聘请一名私人律师。”
换句话说,如果你想对抗共济会的法官和律师,你唯一的希望就是找一个共济会员律师,并祈祷他愿意为你对抗自己的兄弟会成员。
共济会手册的指令还包括:
“如果你欺骗、侵害或诈骗其他社团或个人,那完全是你的私事。如果你欺骗政府,共济会既不会也不愿意干涉;但你必须十分谨慎,绝不能欺骗、侵害或诈骗共济兄弟或共济会分会(Lodge)。
不管你欺骗了谁,都必须忠实履行你的‘共济会誓约’(Masonic Obligations)。”
如果不了解共济会兄弟会的起源,就无法真正理解他们道德沦丧的深度。其道德观念的根本权威来自于“迦南之意志”(Will of Canaan),其中写道:
“迦南曾嘱咐他的子孙五件事:彼此相爱(仅限于本族人)、热爱抢劫、沉溺淫乱、憎恨主人,并且永远不要说出真相。”
迦南一生都活在“迦南的诅咒”(Curse of Canaan)之下,这是一道将他所有后裔永远定为奴隶的判决。他的命令中,“彼此相爱”仅适用于他的直系子孙,并隐含着憎恨世界上其他所有人的暗示。此外,他命令后代以抢劫为生,通过放纵淫乱来推广性堕落,并仇恨他们的主人,因为他们注定要在地球上以奴隶的身份生存。最后,他还要求他们永远不要说出真相,这条诫命直接导致了伪证文化的泛滥,最终席卷了现代法庭。
共济会起源于圣经时代,其秘密口令之一便是“图巴勒·该隐”(Tubal Cain),这个名字是为了纪念该隐(Cain)的血统。该隐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位杀人犯,他杀害了自己的兄弟亚伯(Abel)。他的后代宁录(Nimrod)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位暴君,是恶魔的化身,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帝国。
宁录的统治以狂野的性乱和活人献祭为特征,这种暴行最终激怒了挪亚之子——闪(Shem)。闪最终将宁录斩首,肢解其尸体,以此警告其他作恶者。这些被肢解的宁录残骸被送给他的祭司,以警告他们停止淫乱仪式和恶魔崇拜。然而,这些祭司反而将他的尸块当作神圣遗物,将其隐藏在树林和乡野,建立起了最早的“神秘教团”,也就是最初的共济会圣殿(Shrines of the first Mysteries)。
共济会理论家阿尔伯特·派克(Albert Pike)在他的权威书籍《道德与教义》(Morals and Dogma)中明确指出:
“所有共济会的仪式都源自这些‘神秘教团’(Mysteries)。”
由此可见,共济会的本质不仅仅是一个秘密组织,更是一种传承自古代堕落血脉的“神秘信仰”,并以其核心道德观主导着现代法律体系。
(编者注:我在本专题中只阐述世俗理论家的研究成果,对于共济会的灵性历史,我放在“神存在的历史”那个专题中讲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去阅读)
这些祭司逐渐演变为诺斯替派(Gnostics),即“知晓者”(the knowing ones)——他们知道宁录(Nimrod)的遗体或遗物被藏于哪些密林之中。在整个历史长河中,这些遗物(或后来的复制品)始终作为迦南人的象征,代表他们的信条:
“憎恨你的主人。”
这种信条在法国大革命和共产主义革命中得到极端体现,其最终目标是通过暴力夺取世界上的所有财富,并将其献给重建后的所罗门王圣殿(Temple of King Solomon)。
在共济会的全球统治计划中,伪证(perjury)和法律滥用是他们控制体系的核心工具,而暗杀(murder and assassination)只是他们不得已的致命手段。
当一名普通美国公民踏入法庭时,他毫无意识到,自己实际上进入了一个以秘密阴谋为主导的竞技场。在这里,伪证和暗杀被视为例行公事,是“运作系统”的一部分。如果这位公民能够了解这一现实,他就可以引用大量先例,以法官的偏见为理由,质疑其裁决资格。
“法律之下的平等保护”(Equal Protection Under the Law)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例如:在 Pierrer v. State of Ln. 59 S.Ct 536, 306 U.S. 354, 83 L.Ed. 757,“法官的偏见或歧视可能构成对平等法律保护的剥夺。”在 Osborne v. Purdome, 250 S.W. 2d 159,“审判法官的偏见可能导致被剥夺法律下的平等保护。”
在任何审判过程中,法官面临两个必须遵守的隐秘原则:
他必须隐瞒自己对共济会的效忠
他必须以帝王般的命令控制法庭上的所有人
这些原则体现在许多判决之中:
1967 年 5 月 2 日,美国法官托马斯·麦克布莱德(Thomas MacBride)在案件 #9909 中,援引 1608 年英国大法官爱德华·科克(Lord Coke)在Peter v. The Crown中的判决:
“任何王室官员,即便他确实有罪,也不能被指控犯罪。”
1984 年 4 月 11 日,M.L.施瓦茨法官(M. L. Schwartz)驳回案件S 83-699-MLS,理由是:《1215年大宪章》(Magna Carta of 1215)明确规定,普通公民无权对公职人员或律师公会成员提起诉讼,因为《美国宪法》在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并不适用。
1984 年 7 月 23 日,拉米雷斯法官(R. A. Ramirez)依据Bell v. Hood裁决,驳回案件#84-03 0503RRAR,理由仍然基于1608年科克大法官的判例,并援引《大宪章》,裁定:
“低阶级(lower caste)人士无权对贵族阶级(titled peerage class)成员提出指控。”
这些案例清楚地表明,现代法庭并非如公众所相信的那样,建立在宪法的公平原则之上,而是被一个隐藏的共济会权力网络所操控。这不仅仅是一个司法体系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它涉及到了秘密社团、阶级特权、法律操控,以及一个以共济会誓约为核心的全球性阴谋。
四、正义的理念
美国联邦法院的一系列裁决忽视了美国国会在 1791 年第一届会议上通过的第一条法令。该法令规定,任何未能执行法律的法官或其他公职人员都应受到惩罚,并要求确保公民的权利。未能履行这一职责被视为叛乱(Insurrection)。
西德尼·史密斯(Sydney Smith)在《反改革者的谬误》(Fallacies of Anti-reformers)中指出:
“如果法律是良善的,它将自然而然地维护自己;如果法律是恶劣的,就不应该用不可更改的理论去强行维护它,因为这种理论往往只是滥用法律的遮羞布。所有活着的人都应该始终拥有决定自身幸福的最高权力。如果一项法律被认为是不可更改的,而没有被废除,它就会在暗地里被规避,或者在公开场合被违反,从而削弱法律的权威。”
弗朗西斯·培根爵士(Sir Francis Bacon)在《司法》(Judicature)中写道:
“法官应当牢记,他们的职责是‘解释法律’(jus decere),而不是‘制定法律’(jus dare)。法官的职责在于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或赋予法律。‘法官的职责,不仅在于事务本身,也在于事务的时机’(Judicius officium est, ut res, ita tempora rerum)。法官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也要考虑案件所处的时代背景。”
拉尔夫·沃尔多·爱默生(Ralph Waldo Emerson)在《崇拜》(Worship)中提到:
“印度教经典对法律的定义,与西方书籍中的任何定义相比都毫不逊色:法律是无名、无色、无手、无足的;它既是最小的微尘,也是最大的宏观;它无所不在,知晓万物;它无需耳朵即可聆听,无需眼睛即可看见,无需双足即可行走,无需双手即可掌控。”
在美国的法庭体系中,爱默生的定义最适用的一点,便是‘无需双手即可掌控’。事实上,司法体系的核心动力,始终是对社会的全面掌控。
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Wealth of Nations)中指出:
“事实上,任何国家的司法从未真正免费提供服务……为了提高收费,律师和书记员人为地增加了不必要的冗长词汇,使法律变得更加晦涩难懂。”
罗伯特·林格(Robert Ringer)在《为自己着想》(Looking Out For Number One)中写道:
“政府的实际后果是,它利用‘暴力的威胁’,要么迫使你停止你想做的事情,要么强迫你去做你不愿意做的事情,或者迫使你放弃本应属于你的东西。”
丹尼尔·韦伯斯特(Daniel Webster)于 1831 年 3 月 10 日在纽约市发表演讲时说道:
“司法权直接关系到每一个人。如果立法机构通过了不公正或错误的法律,其成员和普通公民都会受到影响。然而,司法体系是直接针对个人的,它影响着每一项私人权利、每一个私人利益,甚至每一种私人感受。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财产不再有安全感,那么他所拥有的一切,甚至都算不上真正属于自己。而这种安全感,只有在一个公正、强大的法律体系下才能存在。只要法律被邪恶、软弱或无知的执政者掌控,人类就不可能有幸福、自由和真正的生活享受。如果一个人在早晨醒来时,不能确信今天不会遭受不公正的法官裁决,那么他就无法真正体验到幸福和自由。”
回顾韦伯斯特发表此言论的时代,当时的司法权力几乎微不足道,与今日法官所掌控的独裁权力相比,简直不可同日而语。如果韦伯斯特活在当下,他会作何感想?他会如何看待如今美国司法体系对国家生活方方面面的全面控制?
学校已被司法体系接管
政府决定我们的收入如何使用
政府决定我们居住的社区类型
政府机构依赖司法体系来执行其各种法令
在现代,美国法庭的作用已远远超出法律的解释者,而成为了一股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独裁力量。
1978 年 7 月 3 日,阿兰·斯图尔特(Alan Stuart)在阿肯色州(Arkansas)提交的一份辩护文件指出,针对他的指控是由一名“传闻代理人”(Hearsay Substitute)提出的,这一做法违反了《美国宪法》。他强调,该“传闻代理人”实际上是他的控诉者,而他有权当面对质自己的指控者。斯图尔特进一步指出,地方检察官(District Attorney)同时担任两个职位:
在司法体系中,他是“法院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
在行政体系中,他是执法官员(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这意味着地方检察官同时隶属于司法部门(Judiciary)和行政部门(Executive Department),从而严重违反了权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以及宪法所确立的制衡体系(Checks and Balances)。
斯图尔特还指出,“法院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这一头衔本质上是违宪的贵族头衔,因为所有律师,无论是通过选举、雇佣还是任命进入法庭体系,自动成为政府司法部门的一部分。然而,《美国宪法》第1条第9、10节(Article 1, Sec. 9 and 10)明文禁止授予任何“贵族头衔”(Titles of Nobility)。
更进一步的矛盾在于:原告方律师是“法院官员”,法官也是“法院官员”。
这意味着,案件的两个对立方都是“法院官员”,从而造成严重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斯图尔特据此要求,所有出身律师界的法官必须主动回避(Disqualify Themselves),因为他们的身份使他们无法主持一场真正公平的审判。
这一观点为当前以“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之名行司法滥权之实的法官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反制方案。
1935 年 6 月,费利克斯·科恩博士(Dr. Felix Cohen)在《哥伦比亚法律评论》(Columbia Law Review)中撰文指出:
“‘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 of Law)在近年来的司法判决下,已完全丧失其意义,它不过是一句‘形而上学的掩饰性措辞’。
法律概念(例如公司法人、财产权)是超自然的实体,它们并没有可验证的现实存在,只有信仰它们的人才能‘看到’它们。法律规则所指涉的这些概念,并非对现实社会现象的描述,而是个别体系中的推理论证。
法学(Jurisprudence)实际上是‘超验荒谬学’(Transcendental Nonsense)的一个分支。”
科恩博士作为长期研究法律的学者,最终得出的结论是:他多年的法学研究,本质上是在“幻想世界”中徘徊。
大多数美国人并未意识到,当他们坐在法庭上,听着自己支付高昂费用聘请的律师“为他们辩护”时,法官们其实正强忍笑意,掩饰他们对这种荒谬的戏剧性场面的嘲讽。正如阿兰·斯图尔特在他的投诉书中所指出的,在美国法庭中,一切——从诉讼程序到证词、到案件审理方式——都只是“传闻与代理”(Hearsay and Substitute)。
但更令人震惊的是,现代法律体系的运行逻辑,并非基于任何理性法律原则,而是受制于一些公民完全无法察觉的源自《卡巴拉》(Kabbalah)的晦涩概念以及其它已经变异了的神秘教义中的公式。换言之,现代司法体系表面上是基于宪法和法律条文运作,实则受到隐秘的神秘主义哲学操控,这些原则和规则对普通公民完全不透明,却深刻影响着法庭中的每一个判决。
五、巴比伦式司法的黑袍
如果你有空去旁听法院审理案件,就会在法庭上听到了许多所谓的“超越理性的胡言乱语”。科恩博士最终在《该隐的诅咒》中找到了它的起源。这种现代版本的“超越理性的胡言乱语”,实际上是古代巴力教派的延续,经过变异了的卡巴拉教义的洗炼,反映在当今美国的法律体系之中。
这并非偶然——这些荒诞理论的执行者,正是身着黑袍的法官。而在法律术语中,这种现象被称为“黑袍教派”(Cult of the Robe)。
自古以来,公正裁决的象征色一直是白色,但我们从未追问,何时、为何司法的袍服变成了黑色?事实上,正是在这一刻,正义遭到了亵渎。白色象征着纯洁无瑕,而黑色法袍如今成了巴比伦式司法的标志,成了迦南律法的象征——这套源自宁录(Nimrod)的法则,与古代巴力和阿斯塔特邪教的仪式息息相关,这些仪式的核心便是淫乱的狂欢和骇人听闻的儿童献祭。
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司法体系从未刻意欺骗任何人。法官身披巴比伦黑袍,犹如宁录祭祀仪式中的大祭司,而我们却从未质疑,也从未向法官询问,为什么公正的白袍被黑色所取代?法院穹顶的建筑设计,本身也是巴比伦法律体系的象征,明确无误地向我们宣示:我们正步入巴比伦式的司法管辖区,在一张由错综复杂的秘密操控和全球阴谋编织而成的罗网中被审判。
那些身披黑袍者的品行,早已在公共记录中有据可查。《时代》杂志 1977 年 7 月 18 日的一篇报道,详细披露了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助理法官雅布罗(Yarbrough)的丑闻:
“雅布罗曾被录音记录下对一名作证反对他的人发表的言论:‘我想让肯普(Kemp)从这个世界上彻底消失……最好的办法是我自己来动手,如果我有一把带消音器的枪的话。’雅布罗所指的是1974年的一桩欺诈案,肯普曾作证揭露雅布罗及其同伙约翰·罗斯科夫(John Rothkopf)的罪行。二人当时收取了3万美元购买一批稀有金币,却未曾交付货物。事后,雅布罗利用其法官身份伪造文件,为罗斯科夫创造了一个新的身份,使其在路易斯安那州和德克萨斯州以逃犯身份潜伏多年。最终,雅布罗被奥斯汀大陪审团以‘谋杀教唆、伪造、妨碍司法和伪证罪’正式起诉。”
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因其法官选举方式而屡屡成为新闻焦点。与普通政客竞选公职无异,法院成员也需进行竞选活动,并投入数百万美元用于竞选资金。传统上,他们的竞选资金主要来自德克萨斯州审判律师协会(Texas Trial Lawyers Association)的捐赠,其中个别律师甚至会向某位候选人捐赠高达 2.5 万美元。尽管首席大法官托马斯·菲利普斯(Thomas Phillips)在竞选时没有对手,但他仍然成功筹集了 110 万美元的竞选资金,这些资金来自约4500名捐助者。
然而,1984 年至 1987 年间,德州司法体系的一起丑闻引发了公众震惊。Pennzoil 公司在与 Texaco 公司的诉讼中赢得了一笔创纪录的 105 亿美元赔偿,但随后媒体曝光——代表 Pennzoil 的律师曾在裁决前的几年内,向九名德州最高法院法官合计捐赠超过 35.5 万美元。
最终,该法院宣布不予受理 Texaco 公司提出的复审请求。事件曝光后,三名法官被迫辞职,但司法腐败的现象并未终止。
自二战结束以来,公众对法官滥用权力、腐败以及武断裁决的批评越来越多,但司法体系的现状却几乎没有任何改善。司法系统的肮脏秘密在于,法官的任命始终掌控在政客手中,而无论是法官还是政客的道德水准或智力背景,从未被真正考量。因此,诗人埃兹拉·庞德(Ezra Pound)在其诗作《诗章》(The Cantos)中形容哈里·杜鲁门总统(Harry Truman):
“杜鲁门忠于他所属的群体——地下世界。”
这句话实际上出自长期驻华盛顿的记者雷克斯·兰普曼(Rex Lampman),是他在一次探访庞德时亲口所说,而庞德不过是复述了大多数美国人早已知晓的事实。杜鲁门的整个政治生涯都忠于彭德加斯特(Boss Pendergast)——一位因涉及数百万美元保险诈骗案而被送入监狱的政治大佬。
《新共和》(The New Republic)于 1952 年 3 月 10 日指出,杜鲁门在任期间共任命了125名联邦法官,而这些任命削弱了联邦司法体系的权威,并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
政治交易在汤姆·克拉克(Tom Clark)被任命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时,达到了顶峰。《新共和》将克拉克描述为一名来自德克萨斯州议会的石油游说者,也是参议员汤姆·康纳利(Tom Connally)的亲信。
从历史角度来看,杜鲁门任命的这批联邦法官,与后续总统提拔的一长串平庸的律师、政客走狗、幕后金主以及债券商相比,或许并没有更糟糕。
然而,卡特总统(Jimmy Carter)可能将司法体系的公信力推向了历史最低点,因为他任命的约300名法官,大多来自女权主义者和少数族裔激进分子的政治活动圈——这个“疯人俱乐部”将联邦法院变成了一座座精神病院。
早在1934年9月的《哈珀斯》(Harpers)杂志中,米切尔·道森(Mitchell Dawson)就在其文章《审判法官》(Judging the Judges)中写道:
“法官及其同僚们,拥有对其辖区内所有人的权利、义务、特权和豁免权进行裁决的权力。这种庞大的司法权力和责任,令人不寒而栗。”
道森进一步指出,有三名法官曾担任“大吉姆”科洛西莫(Big Jim Colosimo)的抬棺人,而“大吉姆”正是地下酒类交易和私酒贩卖行业的开创者之一。他的形象甚至成为好莱坞电影的灵感来源——爱德华·G·罗宾逊(Edward G. Robinson)在经典电影《小凯撒》(Little Caesar)中塑造的黑帮角色里科(Rico),正是以他为原型。
此外,两名现任法官和一名前法官也加入了市政官员和州政府官员的葬礼队伍,他们为安杰洛·詹纳(Angelo Genna)送行——此人是一名臭名昭著的罪犯与杀手,最终死于非命。芝加哥犯罪委员会(Chicago Crime Commission)曾披露:
“某位市政法官在犯罪圈内有个外号,叫做‘收银机’,意指他是个随时收钱办事的法官。”
还有一名地方法官因接受著名赌徒阿诺德·罗斯坦(Arnold Rothstein)一笔 19,600 美元的‘贷款’而被免职。证据表明,在地方法院,操纵案件已成为一门系统化的生意。
这就是 1934 年的美国司法状况。
而到了 1988 年,腐败现象依然根深蒂固。《美国法律期刊》(American Law Journal)在 1988 年 2 月的刊文中指出,威斯康星州的一名审判法院法官,以及该州最大律所Foley & Larder(拥有 27 8名律师)的高级合伙人,因在 1986 年秋季进行单方面秘密会谈(ex parte discussions),如今正面临制裁。
正如我们一再强调的那样,这类单方面秘密会谈,即对立双方的律师或法官在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下私下协商案件,是当今法律体系最严重的问题之一——它使律师与公民处于对立面,让司法成为少数权贵操控的工具。
在西雅图,金郡高等法院(King County Superior Court)法官加里·利特尔(Gary Little)在得知当地一家报纸即将刊登关于他长达二十年的性侵丑闻后,选择开枪自杀。据报道,利特尔在任期间长期性侵出庭受审的男性被告,但当地媒体故意掩盖此事数十年之久。直到一名记者终于承认,他曾在 1968 年误闯华盛顿州总检察长办公室的利特尔办公室,发现他正在亲吻一名金发碧眼的男学生。事实上,多年来,已有大量受害未成年人的录音指控利特尔在审理他们的案件期间对他们进行性骚扰,甚至邀请其中一些人到他在西雅图的家中过夜,或带他们前往他周末度假的岛上别墅。
在纽约,一桩轰动全美的审判曾持续数周,案件的主角是前美国小姐(Miss America)贝丝·迈尔森(Bess Myerson)。最终,迈尔森被判无罪。她自称是“犹太人的女王”,曾面临长达三十年的刑期,罪名包括妨碍司法、邮件欺诈、贿赂相关罪行及共谋罪。她与情人(一个承包商)利用法官霍滕丝·盖博(Hortense Gabel)干涉她情人的离婚诉讼,使案件陷入丑闻。令人震惊的是,指控盖博法官的关键证人竟是她自己的女儿,但媒体将这名女证人描述为“行为怪异”、患有抑郁症,试图削弱她的证词可信度。
纽约州政治影响力极大的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弗斯科(Louis Fusco Jr.),因被美国检察官鲁道夫·朱利安尼(Rudolph W. Giuliani)调查而宣布不再寻求连任。他被指控非法将法院业务引导至一家由其好友经营的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的总裁是这名法官的长期好友,而法官的侄子也被安排担任该公司的副总裁。此外,布朗克斯区的一名著名法官、前遗嘱认证法院(Surrogate Court)法官贝特拉姆·盖尔芬德(Bertram Gelfand)因行为不端被罢免。
六、迫害正直法官
1986 年 8 月 24 日,《拉斯维加斯太阳报》(Las Vegas Sun)警告称:
“联邦法官——或任何其他公民——仅仅因公开反对不公正而遭到恶意起诉,这一现象释放出不祥的信号。”
这篇报道所指的,正是联邦法官哈里·克莱伯恩(Harry Claiborne)所遭受的恶意迫害,最终该案被提交至国会,并由国会议员投票决定弹劾他。然而,这起案件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
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早已在State Bar of Nevada v. Claiborne, 756 P2d 464 (1988) 一案中作出裁决,认定克莱伯恩法官仅仅是“轻微过失”(mere negligence),并无其他罪责。克莱伯恩法官出身南方名门,曾在二战期间服役于美国空军,战功卓著。战后,他成为美国西部最受尊敬的辩护律师之一,并将超过 30% 的时间用于公益辩护(pro bono cases),这一比例在当时可能超过美国任何一名律师。
被任命为联邦法官后,克莱伯恩依旧坚定站在公众一边,严厉批评 FBI 探员和国税局(IRS)探员,指责他们提交的案件漏洞百出,大多仅仅基于受雇线人提供的毫无依据的指控。而在“线人经济”(paid informant business)中,如果线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诬陷证据,他们就拿不到报酬,这无疑助长了各种编造与夸大事实的行为。
美国司法部早在 1978 年 9 月就曾发起一场阻止克莱伯恩法官获任联邦法官的运动,但未能成功。随后,他们便开始全面策划如何将其彻底铲除。《里诺公报》(Reno Gazette Journal)的一篇社论被内华达州最高法院法官斯特芬(Justice Steffen)引用,指出:
“司法部和FBI对克莱伯恩法官的愤怒已使他们丧失理智,他们唯一的目标就是报复**。在克莱伯恩痛斥司法部的打击犯罪小组律师为**‘卑劣的杂种’(rotten bastards)、‘骗子和小偷’(crooks and liars)之后,联邦政府誓言报复,誓不罢休。”
然而,联邦探员始终找不到任何可以起诉克莱伯恩的实际罪证,于是他们决定寻找一个愿意诬陷他的人。最终,他们选中了全美最臭名昭著的妓院老板——乔·康福特(Joe Conforte)。
康福特经营着“野马牧场”(Mustang Ranch),当然,这里从未有过真正的野马(mustang)。1976年5月,一名阿根廷著名拳击手在康福特的妓院外遭枪杀,此案引发了全国关注。而《里诺公报》的三名编辑,因曝光康福特的非法交易获得了普利策奖。在1977年,康福特与其妻子因逃税被起诉,但他随后逃离美国,以避开高达2600万美元的税务处罚,以及因拳击手之死引发的两起民事诉讼。
美国国税局(IRS)探员很快意识到,康福特正是对付克莱伯恩的完美工具。他们向康福特提出了一项无法拒绝的交易:
只要康福特提供证词,指控克莱伯恩收受“贿赂”,
他就可以回到美国,
2600万美元欠税中,仅需支付350万美元,其余全部豁免,
保证刑期不超过一年,且可在“度假村式监狱”(country club type of prison)服刑,
所有其他控罪一律撤销。
这一肮脏交易本质上等同于:美国政府花费2200万美元,让康福特作伪证、妨碍司法——这种做法,已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标准操作。事实上,康福特后来作出的指控,被证实是彻头彻尾的伪证,但克莱伯恩仍然被起诉、定罪、弹劾,并最终入狱。
克莱伯恩服刑期满后重返内华达州执业,但仍然持续受到联邦探员的威胁,他们公开表示:“我们一定会再抓住你。”
这起事件的核心目标已然达成——联邦政府向全美各州的法官发出了一个明确信号:要么顺从华盛顿,要么被铲除。
七、对腐败法官的纵容
体制内的法官在面对司法审查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詹姆斯·M·兰迪斯法官(James M. Landis)。
兰迪斯曾是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犹太复国主义运动领导人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的助理,随后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院长——而哈佛法学院一直被视为维也纳革命家费利克斯·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的私人领地。
兰迪斯也是罗斯福新政(New Deal)最早期的智囊团成员之一,后担任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并成为约翰·F·肯尼迪总统的幕后顾问。
与许多华盛顿的权贵官员一样,兰迪斯从未缴纳所得税。作为美国的“特权阶级”(Nomenklatura)成员,他根本不认为自己需要遵守那些针对普通民众的法律。最终曝光的数据显示,从 1956 年至 1960 年,兰迪斯一分钱税都没交。然而,媒体却急忙为他辩护,称其为“政府道德建设的长期斗士”。面对长达五年的逃税指控,兰迪斯最终认罪,并补缴了共计 41 万美元的税款。
在芝加哥法院系统,司法腐败更是触目惊心。当时,法院仍受卡彭黑帮(Capone Mob)的残余势力掌控。一次卧底行动揭露了 60 多名政府官员参与的司法腐败,其中 10 名法官被定罪。一名库克县(Cook County)法官厄尔·斯特雷霍恩(Earl Strayhorn)在 1974 年被指控,因未申报 1966 年至 1968 年的联邦所得税,隐瞒了 4.9 万美元收入,并拖欠了 2.6 万美元税款和罚金。然而,他仅以 1.1 万美元的象征性罚款达成庭外和解,轻松摆脱指控。
在德克萨斯州奥斯汀,1988 年 11 月 6 日美联社(AP)报道称,德州一名法官因行为不当受到司法行为委员会(State Commission on Judicial Conduct)的谴责。这名法官曾允许自己的孩子在法庭上乱跑,影响审理,还当庭辱骂原被告及其他相关人员为“垃圾”,甚至威胁枪杀一名律师。
她最终在哭喊和对律师发出威胁的混乱状态下辞职。
她还曾对一名律师说:“我有枪,你还没走出法庭,我就能在你背上打出两个洞。” 该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严厉指出:“安东尼法官(Judge Anthony)的言行,完全不符合法官应有的气度与职业操守。”
与此同时,在加州马里波萨县(Mariposa County, CA),地方检察官J. 布鲁斯·埃克森(J. Bruce Eckerson)因长期遭遇腐败指控和诉讼压力,被迫辞职。
在密西西比州兰金县(Rankin County, MS),一名衡平法院书记员被指控 9 项贪污罪,而在佛蒙特州米德尔伯里(Middlebury, VT),地方检察官罗伯特·安德烈斯(Robert Andres)则因“用脚踢人的脸”被罚款 400 美元。
此外,华盛顿特区法院的一起案件更是引起轩然大波。伊丽莎白·摩根博士(Dr. Elizabeth Morgan)因藐视法庭罪,被高级法官赫伯特·迪克森(Herbert Dixon)判处 21 个月监禁。迪克森是一名黑人法官,而摩根博士是白人女性。案件的核心是,迪克森法官命令摩根博士将她六岁的女儿希拉里(Hilary)交给前夫。而摩根博士坚称,前夫自女儿两岁起就对她进行性虐待。然而,所有医生和心理学家的证词——即儿童确实遭受虐待的医疗记录——都被法院判定为“不可采纳”,无法作为证据。
在狱中,摩根博士选择了以写儿童书籍度过时光,并在服刑期间与一名巡回法院法官订婚。